芙蓉姐姐VS王蓉姐姐
听罢王蓉姐姐的新歌《芙蓉姐夫》,心内着实不解,歌词极尽挖苦,丑化之能事,实属历来未见,而其还打着净化网络的招牌,她以为自己是谁,救世主?联想起近来有关芙蓉姐姐的许多事情,我决定不再沉默。
经常听朋友们戏侃,”长的丑不是你的错,但跑出来吓人就是你的不对了。“笔者所在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还有这样的笑话,说是两个男生见面,一个说,”你女朋友是西电的“,另一个则会愤愤然的回击,”你女朋友才是西电的“。一般我们讨论人的美丑都会局限在女性的范畴,那么一个女人长的丑就不能在公共场合露面了吗?从法律上说,是讲不通的。因为法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法律本身不是要限制丑女上街,而是要保证她们逛街的权利。只要是打娘胎里出来的,哪怕是长了四个胳膊四条腿的连体婴儿,也有劳动权,生存权,娱乐权,所以她想去哪里,想如何露脸是个人自由,不可能遭到限制。此外,从立法的角度来看,限制丑女上街不具有操作性,因为美丑本身是不可精确丈量的。当然,一个人在实现其个人权利时是不可以妨害到他人利益的,有些人说她长的丑吓着我了,问题是这样的心理感受也不可测量,或者有人会说我的心脏病被她吓出来了,首先,这是个特例,极少有人会发生这样的状况,即便发生了,丑女要不要负责呢?答案是不要,根据一个著名的美国判例的结论,一个正常人在小心翼翼的情况下发生了某种意外,给其他人造成意料之外的伤害是不属于人身侵害的范畴的。否则天王巨星开演唱会,就要考虑会不会吃同样的官司。有些人赞成从道德上谴责,那么芙蓉姐姐有没有在网络上通过诱骗点击,病毒,系统漏洞等方式传播其照片呢?好象是没有,如果说3721是网络强奸犯,芙蓉姐姐也诱奸都算不上,王蓉姐姐何必苦苦相逼。
再来说《芙蓉姐夫》的问题,这首歌涉及两个具体的对象,即芙蓉姐姐和芙蓉姐夫,其背后是广大个性张扬的丑女。一个开放的社会可以容忍芙蓉姐姐的存在,也一定可以容忍王蓉姐姐。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,套用超级女生的话,”想唱就唱,要唱得响亮“。但即便是人权状况较好的美国也会遵照一个原则,即事后负责制,在你唱歌前我可以不审查,也可以不禁止,可是事后出了问题,当事人可以起诉你。也就是说如果芙蓉姐姐的生活因此受到了严重的扰乱,或者名誉严重受损,就可以要求法官对歌曲的作者进行调查,看看她是否所言非虚。前一段时间听说芙蓉姐姐和XXX谈恋爱,那么芙蓉姐夫也可以作为原告,提起诉讼,因此,这件事一点也不好笑,关涉到法律了。作为公众人物,对各方面的评述应有足够的忍耐力,可是前提是不受诽谤和损毁,其人身权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王蓉和芙蓉姐姐相比,可能稍有姿色,歌喉更美(芙蓉可能会不同意吧:),然而她本身不可以利用这样的影响力排挤他人,我甚至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是个可悲的人物,因为一个艺人如果没有娇好的面容是否还能如此出名。芙蓉姐姐恰恰是属于这个时代的独特女人,因为经过这几千年,女人不再作为一个客体存在,不再是被男人窥视,受男人评说的角色,女性最终要主宰自己的命运,去展现自己的生命特质,而不是去讨好和逢迎这个男权主宰的社会。歌曲中极言芙蓉姐姐丑陋和贪财的词汇最终是苍白和无力的,王蓉作为一个女人的价值观可能整整落后了半个世纪。
补白:因尚未目睹芙蓉姐姐的芳容,暂依据广大网友的评论作出其貌丑的假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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